2010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同意在上海一家州立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手术,医院提取了王某的13个卵子,通过人工受精存活了6个胚胎,王某移植了一个胚胎,后因身体等原因流产。其余5个胚胎由双方委托州医院进行储存和保管。
2016年7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没有批准双方离婚。
2017年6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无意中得知张某一年前未经自己同意抛弃了胚胎,为此王某要求张某支付5万元抚慰金。
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单方面遗弃冷冻胚胎的行为损害了女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殖信息权,同时由于胚胎是具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品,女方也受到了精神损害。法院判决,男方应赔偿女方3万元补偿金。
丈夫擅自遗弃胚胎,妻子能否要求赔偿?
女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的原因,是基于女性的生理生理特点,但男方对胚胎的处置不当很可能构成侵权。
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与取精相比,取卵的过程伴随着风险和痛苦,对身体产生了负面影响。女性伴侣出于对孩子的渴望,自愿为辅助生殖程序忍受身体伤害。妇女付出这种代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健康的下一代。在女方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男方违背女方的同意,放弃了胚胎,使女方的目的落空。这时女方已经36岁了,她本可以用冷冻胚胎来实现她成为母亲的愿望。
男方应该知道,第三方辅助生殖技术对女方的身体有一定的伤害。根据法律理论,丈夫无权在妻子怀孕后强迫其堕胎,否则就构成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侵犯。在胚胎移植前,男方单方面放弃胚胎,使女方在服用药物促进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无法得到补偿。
对于女方来说,损害只是在不同的时间点产生,同样的身体损害也存在。堕胎造成的损害发生在堕胎的时候。被丢弃的胚胎造成的损害是在服用药物促进排卵时开始的。在辅助生殖中,排卵的过程会对妇女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夫妻双方在决定是否进行该手术时应谨慎行事。
男方单方面放弃胚胎的做法也侵犯了女方的生殖信息权。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主体有权了解与自己的生育能力有关的信息。丈夫和妻子是生育关系中的伙伴,是彼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夫妻双方有义务相互支持,各自应保障和促进对方的利益。
女方回国后,居住在国外的男方有便利条件照顾胚胎,且男方支付了之前的续费,所以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的存放。男方在不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收费,等于单方面放弃了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根据伦理学、一般概念和司法政策,离婚后女方不得单方面转让胚胎。即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男方对婚姻的未来缺乏信心,男方也应尊重女方的贡献,照顾她的感受。
--以上内容来自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